一夫妻结婚十余年,婚姻竟无效? |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22-04-27 13:18) 点击:154 |
恩施律师带来案情简介 案情简介 紫阳洄水的李小花(化名)与张大军(化名)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由于双方婚前交往时间短,对彼此没有深入了解,草率结婚后,因双方性格不合,导致婚后夫妻之间经常因为琐事争吵。2018年年初,夫妻双方便各自外出务工,再也没有共同生活居住,感情裂痕越来越大。2022年年初,李小花便起诉至法院要求宣告其与张大军的婚姻无效。 审理经过 经审理查明,李小花的母亲是张大军的姑姑,二人系表兄妹关系,属于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符合《民法典》规定的禁止结婚的情形。二人登记结婚违反了法律规定,属于无效婚姻,法院遂判决原告和被告的婚姻无效。 法官提醒 无效婚姻是虽经婚姻登记部门登记结婚,但婚姻当事人欠缺结婚实质要件,因此不具备法律效力的一种违法婚姻。本案原、被告的婚姻就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情形,尽管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但其婚姻是无效的。近亲结婚不但违反了法律法规,同时对于后代健康也是一种极不负责的行为。出于对子女健康以及家庭幸福的考虑,切勿隐瞒近亲关系办理结婚登记。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请求确认婚姻无效案件后,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 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 ,另行制作调解书;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一并作出判决。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后,经审理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将婚姻无效的情形告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确认婚姻无效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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