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的证据不能作为刑事案件的定案依据? |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23-09-15 13:57) 点击:43 |
证据在刑事诉讼中是相当重要的,但是,在进行审判时,所提交的证据也并不全会被人民法院所采纳,因为在提交的证据中,有些可能并不合法,无法得到采用。 网友咨询: 怎样的证据不能作为刑事案件的定案依据? 律师解答: 1、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 2、见证人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人担任见证人的证据。 3、物证的照片、录像、复制品,不能反映原物的外形和特征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4、书证有更改或者更改迹象不能作出合理解释,或者书证的副本、复制件不能反映原件及其内容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5、在勘验、检查、搜查过程中提取、扣押的物证、书证,未附笔录或者清单,不能证明物证、书证来源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6、对物证、书证的来源、收集程序有疑问,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该物证、书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律师解析: 刑事案件中,对被告人定罪量刑的依据,一个是法律法规,一个就是证据材料,证据是案件当中非常重要的依据,刑事案件中的证据有以下几类: 1、物证; 2、书证; 3、证人证言; 4、被害人陈述;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 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 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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