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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约自杀行为在刑法中如何认定?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23-09-15 14:03)    点击:256

所谓相约自杀,是指二人以上相互约定自愿共同自杀的行为。实践中出现过这样的案例,即相约自杀中的受托方在帮助对方完成自杀行为后,因害怕恐惧等情绪而放弃自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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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约自杀行为在刑法中如何认定?

律师解答:

一般而言,相约自杀案件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相约自杀中一方受托先杀死对方,继而自杀未逞的,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但是量刑时可以从轻处罚。这种案件实质上符合受嘱托杀人行为的性质。尽管我国刑法对受嘱托杀人的行为无明确规定,但按照刑法理论界的通说,这种行为完全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性质,应以故意杀人罪定性。但在量刑时应考虑到这种案件的社会危害性程度要比普通杀人案件小得多,因而在处罚上应予酌情从宽掌握,一般可在故意杀人罪法条“情节较轻”的档次处理。

2、一方教唆对方自杀,同时表示自己一同自杀,在共同自杀时,被教唆者自杀身亡,而教唆者自杀未逞的,对教唆者应按教唆自杀处理,定故意杀人罪。但这种情况与只是教唆他人自杀而自己并不自杀的情况有所不同,在量刑时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如果一方为另一方自杀提供条件,他方利用此条件自杀死亡,而提供条件的一方自杀未逞,对提供条件的一方应按帮助自杀处理,但可以比一般帮助自杀者处罚更宽一些,一般以不追究刑事责任为宜。

3、相约双方各自实施自杀行为,其中一方死亡,另一方自杀未逞,未逞一方并不负刑事责任,不能认定未逞一方犯有故意杀人罪。当然,未逞一方如有教唆、帮助死亡一方自杀的行为,则应另当别论。此外,如果双方相约自杀,在一方实施自杀行为之后,另一方反悔发生思想变化而不实施自杀行为,对实施自杀的一方有作为义务和作为能力,故意不予抢救而致其死亡的,对未实施自杀的人,亦应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律师解析:

实践中,网络上还存在“网约自杀群”,在QQ群、微信群里交流自杀方法的,有大量未成年人、心智不健全及精神类疾病的网友,怂恿教唆他人自杀、提供自杀方法等势必对其自杀念头的产生、自杀行为的发生起到促进作用,所以应该从法律上进行一定的干预,但不一定非要从刑法上追究责任,也可以从治安及社会管理方面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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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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