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档案
律师统计
加载中...
网站公告
欢迎来到彭铖珍律师的网站
网站文章
我的好友
暂时没有好友
友情链接
网友留言

  • 暂时没有留言

期货公司办理哪些事项时应当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23-10-12 13:33)    点击:22

期货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的、接受客户委托、按照客户的指令、以自己的名义为客户进行期货交易并收取交易手续费的中介组织,其交易结果由客户承担。那么,期货公司办理哪些事项时应当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网友咨询:

期货公司办理哪些事项时应当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律师解答:

期货公司办理下列事项,应当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一)合并、分立、停业、解散或者申请破产;

(二)变更主要股东或者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三)变更注册资本且调整股权结构;

(四)变更业务范围;

(五)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前款第三项、第五项所列事项,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前款所列其他事项,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

律师补充:

设立期货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一)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章程;

(二)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诚信记录,净资产不低于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标准,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三)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一亿元,且应当为实缴货币资本;

(四)从事期货业务的人员符合本法规定的条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备相应的任职条件;

(五)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的风险管理制度和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六)有合格的经营场所、业务设施和信息技术系统;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审慎监管原则和各项业务的风险程度,可以提高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期货公司设立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依照法定条件、法定程序和审慎监管原则进行审查,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不予核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第六十二条   期货公司办理下列事项,应当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一)合并、分立、停业、解散或者申请破产;

(二)变更主要股东或者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三)变更注册资本且调整股权结构;

(四)变更业务范围;

(五)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前款第三项、第五项所列事项,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前款所列其他事项,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


该文章已同步到:
发表评论
匿名:
验证码:   匿名评论
温馨提示: 彭铖珍律师提供“婚姻家庭  交通事故  公司法务  刑事辩护  合同纠纷  ”等法律服务。
如果您有法律问题可以点此咨询彭铖珍律师,彭铖珍律师会为您的法律咨询提供解答。
您也可以拨打彭铖珍律师的电话进行法律咨询:13986856667,咨询时说明来自法帮网能达到更好的效果。

彭铖珍律师网
FABANG LAWYER
法帮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恩施律师 | 恩施律师事务所 | 法律知识 | 法律专题 | 法律法规
彭铖珍律师主页,您是第10498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