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服刑3年后被改判无罪,可以申请国家赔偿吗? |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23-10-12 13:38) 点击:50 |
男子小邸相亲当天与女方互生好感,发生性关系后,因不愿支付“补偿费”被对方控告强奸。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后,小邸上诉,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服刑3年后,小邸刑满释放。近日,唐山中院最终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原判,改判小邸无罪。 从法律上来说,本案小邸为什么不构成强奸罪? 《刑法》规定,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关系的行为,强奸罪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上述规定,强奸罪一般需要构成两个要件,第一个双方发生关系,第二个使用暴力、胁迫,即违背对方意志。具体到本案,一方面,根据小邸的陈述,二人发生关系系对方自愿的,其并没有使用暴力手段;另一方面,从事后的反映后,相亲女子并没有首先选择报警,而是和小邸进行索赔,在索赔未果后才选择报警,不符合常理。最终,唐山中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原判,改判小邸无罪。 既然小邸不构成犯罪,婚介所老板和相亲女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呢? 案发后,许多人就怀疑婚介所老板和女子故意给小邸下套,故意借相亲向小邸索赔财物。因为婚介所仅是一个媒介,但是本案案发后,婚介所老板不仅帮相亲女子索赔,甚至事后还亲自找小邸索赔。所以,小邸在被判处无罪后,可以以敲诈勒索向警方进行报案。同时,婚介所老板和女子还可能涉嫌诬告陷害罪。刑法规定,诬告陷害罪是指行为人故意捏造事实,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的行为。本案女子自愿和小邸发生关系,事后索赔未果后,向警方报案,称小邸涉嫌强奸,意图使小邸受到法律惩罚,其行为涉嫌诬告陷害。 由于小邸被法院宣判无罪,小邸可以申请国家赔偿。根据《国家赔偿法》17条规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本案小邸经过申诉,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小邸被宣判无罪,自然又申请国家赔偿的权利。小邸案件经历了长达5年的审判过程,最终在再审中被改判无罪。这起案件引发了对证据审查和司法公正的关注,同时也凸显了个人权益保护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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